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6民初9号之一
本院2023年2月14日对原告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下称中煤公司)与被告榆林市盐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盐田公司)、陕西榆林能源集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陕0826民初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826民初9号民事裁定书中落款处“审判员***”改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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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