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7719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北超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MAOFJ2QPX4,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邯武快速路与青兰高速交叉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2154XK,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15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3357T,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26号楼3层30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Y4LM5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顺坝村京奥名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坤,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与河北超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