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

***、河北超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7719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北超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MAOFJ2QPX4,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邯武快速路与青兰高速交叉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2154XK,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15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3357T,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26号楼3层30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Y4LM5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顺坝村京奥名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坤,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与河北超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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