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

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盐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请示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盐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请示报告 (2023)陕0802民初3579号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盐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煤公司”)诉称,其于2007年2月8日与被告榆林市盐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盐田公司”)签订《N3标段绥德XX沟盐矿前期普查探井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作业范围、工期、合同价款等条款。2014年2月24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盐田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截至且目前尚欠原告工程款2264370元。被告陕西榆林能源集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盐田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盐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榆林市盐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2264370元及利息794633.47元(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后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决由陕西榆林能源集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绥德县人民法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是工程款支付问题并未因施工行为发生争议且原告认为施工行为已终了,故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签约地点为陕西省榆林市XX路XX小区XX栋,中煤公司与盐田公司对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二)项约定“合同签约地点所在地的法院对本合同的诉讼拥有管辖权。”应认定为合同当事人对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法院进行了协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盐田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故该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3)陕0826民初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我院管辖。 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地点为绥德县XX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绥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我院无管辖权。原告中煤公司与被告盐田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绥德县人民法院据此将该案移送我院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报请你院指定管辖。 以上请示,请批复。 附:案卷二宗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