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294号
申请人:宿州飞盛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D区1#楼0138室。
法定代表人:赵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郭华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宿州飞盛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7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700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赵岩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浍水西路以南,淮河西路以北,规划西外环路以东名宿华府27#楼0102室[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15437号]。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申请人宿州飞盛农业技术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东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