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中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4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二条甲1号月坛理想大厦225室。
法定代表人:**连,董事长。
被执行人:珠海保税区中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保税区国际贸易展示中心三楼东北面331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特130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保税区中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提级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特130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珠海保税区中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向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738.05万元。上述款项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另,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64302.5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年底付清协议约定的款项,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如期足额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院对双方的和解也做了和解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三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案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何敏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