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民初14467号
原告: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二条甲1号月坛理想大厦225室。
法定代表人:高玉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原告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圆工程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圆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茹,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圆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298.85元;2、原告无须返还被告北京市监理工程师培训证;3、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52873.5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92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8月1号入职我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工作岗位是工程咨询监理,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000元,年工工资第一年每月20元,第二年是每个月是40元,职业补贴每月200元,另外根据被告的实际出勤情况发放项目补贴及奖金。工作时间执行标准工时制。被告实际工作至2019年10月31日,工资发放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口头与他的部长提出离职,部长同意后被告就离开单位。代理人不清楚双方是否完成离职交接工作。被告每周是单休,劳动合同中已约定是加班工资为200元/日,被告每个月实际加班四天,其每月工资中已包含800元加班费,所以我公司不存在未支付其休息日加班费的情况。被告基本不存在节假日加班,所以我公司亦不同意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虽然我公司没有相应的休假申请及审批单,但被告2018年的年休假已经在2019年春节期间休完了。被告2019年的年假尚未休。
被告***辩称,我认可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于2018年7月29日入职原告公司,在入职前的一到两天签了劳动合同,我的岗位是土建工程师。原告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当月工资,一般实发到手4000元左右。我在职期间周六、周日都在上班,节假日也要上班。2019年10月31日原告工作人员通知我离职,后我就去原告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原告公司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也不退还我的监理工程师培训证,所以我就离开了公司。原告公司支付我工资至2019年10月31日,我在职期间没有休过年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7日,双圆工程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于2018年8月1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18年8月31日,合同于2020年2月29日终止;乙方担任工程咨询监理;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基本工资2000元,加班费为200元,或按月工资加奖金等执行;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按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奖惩处理,乙方如对当月考勤记录及薪酬发放有任何异议,应于次月1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同意后查核或变更。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
关于加班情况,***主张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对此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建设工程监理规程。***认为在职期间兼职从事了土建监理员的工作,如果不能支持加班费,则主张此部分的报酬。双圆工程公司认为该监理规程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该份材料与本案中争议的加班费无关联。2、仲裁庭审笔录,笔录中证人陈述:“项目不具备夜间施工资质,不需长时间巡检,有时晚上会出现混凝土浇筑情况”。双圆工程公司对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笔录与本案所涉及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无关。3、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记录表及工作联系单复印件,证明公司领导指出人员配置不足。双圆工程公司认为***未提交原件,所以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认为这两份材料与本案无关。4、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加班主要分为三种: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的审批程序为:员工加班须根据工作需要,由各项目负责人进行统筹安排,报部门负责人批准;或在加班前由员工提出加班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报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执行。***认为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加班,所以其就存在加班。双圆工程公司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5、金融街园中园项目网页打印件及人员配置说明。网页打印件显示金融街园中园项目建筑面积为210100㎡,***认为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该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始终保持7人在岗,工作量大。双圆工程公司对上述材料不予认可。6、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显示建设规模≥20万㎡的,监理人员最低人数为12人,每2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人。***认为金融街园中园项目的人员配置不符合最低配置,所以工作干不过来,需要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双圆工程公司对该管理规定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认为该规定与***是否加班并无关联。7、举报材料。***认为其发现双圆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存在一些问题,准备实名举报。双圆工程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同时认为该材料与本案无关。8、工作日记两本。该工作日记显示了***记录的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月27日、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9月17日、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7日的每日工作情况,经查,工作日记显示***几乎每日均工作至晚11:30左右。其中第一本工作日记吴某在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3月1日签字表示已阅。在***2018年12月31日的工作日记上,吴某备注:“不要只记录施工进度、验收情况、材料情况、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在***2019年3月31日工作日记上,备注:“需要认真记录,按监理日记要求记录”。在***2019年4月30日工作日记上,吴某备注:“记录问题不符合要求,需改正”。第二本工作日记上2019年5月19日、2019年5月25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6月24日、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6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7月16日、2019年8月3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8月17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8月23日、2019年8月29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0月5日尾部盖有吴某印章,印章显示注册号为11001510,有效期2022.07.25。双圆工程公司对工作日记不予认可,认为该日记为***单方制作且一直由其本人持有,存在篡改后补的可能,客观上不具备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两本工作日记第一本为吴某的签字,没有加盖吴某的个人执业章,第二本全部均加盖吴某个人职业章,无任何签字,而正常情况下应该要么全部是签字,要么全部盖章,现***提交的两本日记前后完全不一样,不符合常理。另外也不符合记载监理日记的要求;***在其他案件中已经明确承认其每个月均会有3到5天回辽宁省营口市的老家,而其回老家期间,其工作日记上仍记载相关工作内容,明显不可采信;按照***记载的日志,其只有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26日、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30日这两个时间段没有记载日志,其余的时间一天不落都记载了,而且每天晚上还巡检旁站至凌晨,这相当于是全年无休全天无休,这种工作方式不符合常理,实践中也不可能有这种工作方式;***是否存在加班,应该以公司记录的考勤表为依据,***的部分工作日记虽有吴某签字,但吴某只是检查日志内容是否符合规范,并非是对加班的确认。
庭审中,双圆工程公司认为***不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就此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规章制度汇编,其中关于加班的规定与***提交的员工手册内容一致。***对制度汇编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考勤表原件,载明***工作地点为通州园中园,其在职期间每月均有4天加班。***对考勤表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但认可其工作的具体地点为通州园中园。3、工资表原件,显示***2018年应发工资总额为28330元,2019年应发工资总额为5289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每月均发放加班费80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每月发放加班奖励1600元(2018年12月加班奖励为3600元)。***对工资表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4、工作日记管理要求,内容为:个人日记每月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检查、填写意见并签字,并按意见改进,个人日记交项目监理机构统一保管。双圆工程公司表述公司曾检查过***的日记,但不清楚具体检查到什么时候;公司也曾督促过***提交监理日记。***对工作日记管理要求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陈述其工作日记就放在办公桌上,总监会不定期拿走检查有时候会写相应的意见,公司从未要求将监理日记提交公司统一保管。5、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双圆工程公司认为工作日记并不属于工程监理文件,无需加盖执业印章。***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工作日记属于工程监理文件的范围。6、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工程款支付证书、施工方案报审表,证明涉及施工质量及安全等问题的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关人员签字,而盖章并非必须;单独加盖执业印章应属无效。***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7、吴某执业印章及领取记录原件,证明吴某的职业印章于2019年7月25日到期后,其于2019年6月21日签字领取了有效期至2022年7月25日的执业印章,现***2019年6月21日前的工作日记已经加盖了新的印章,明显与常理不符;而且从印章加盖情况来看,为先章后字、字压章。***对吴某执业印章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领取记录,对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8、彭哈滨工作日记原件。双圆工程公司陈述彭哈滨亦在通州园中园项目工作,其工作日记中仅有吴某的签字,但没有印章。***认可彭哈滨的身份,但对其工作日记的真实性不予认可。9、监理日志、日志对比表,证明双圆工程公司对于施工项目会有专人负责实时记载施工进度及监理人员在场等情况,经过对比可以看出***的工作日记严重失实。***仅认可2018年7月29日的监理日志,对于其他的证据均不予认可。经查,当日的监理日志显示***为在场人员。10、2018年、2019年空气重污染、大风预警天气汇总表、对比表,证明因天气原因,项目会停工,但***仍记载工作内容,明显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此不予认可,其陈述确实会通知停工,但停工的话,其需要整理资料。11、仲裁庭审笔录,显示***陈述的内容为:休息时需告知吴某,每次休息3-5天,有的时候两三个月都不休息。***对笔录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从字面意思上进行理解。12、吴某证言。吴某陈述:“***是在2018年7月到通州园中园项目,其工作期间每月有4天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会安排员工值班,但未发放相应的值班津贴,公司会在每年春节放一个月的假作为补偿,基本没有加班情况;通州园中园项目施工时间为早六点至晚六点,下班之后就没有工作内容了;政府会发布一些特殊天气情况,在这期间不能从事室外作业,现场处于停工状态,停工期间,工作人员一般就休息或整理资料;2018年的时候我会在每个月月底对员工的工作日记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但不会收走工作日记,2019年公司没有强制要求检查日记本,我就没有再看了;我新的执业印章是在2019年6月21日领取的,但***在之前的日记中就加盖了新的执业章,这些章不是我本人盖的,另外,我未在任何员工的工作日记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我的印章及项目章就放在办公室的抽屉里保存,办公室不关门,抽屉也不上锁。”双圆工程公司认可吴某的陈述,***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吴某办公室下班后会锁门,其很少进入吴某的办公室。13、蒲正猛证人。蒲正猛陈述:“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我与***住在同一宿舍,每天下午5:30下班后我们就不工作了。工地上每个星期休一天,具体怎么休看员工个人安排,我一般每周都休一天,***每个月都连着几天不在办公室”。双圆工程公司认可蒲正猛的陈述,***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双方在仲裁中均认可***每年年休假为5日,双圆工程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已安排***休年休假的相关证据。双圆工程公司未返还***北京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证。本院另在庭后与双圆工程公司确认,其工资表中所列项目“加班奖励”实际系每个月给***发放的奖金,与加班并无关联。
再查,***在起诉前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320元;2、支付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高温补贴720元;3、支付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延时加班费78300元;4、支付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55200元;5、支付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920元;6、返还本人北京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证。2021年3月3日,该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4614号裁决书,裁决:1、双圆工程公司支付***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298.85元;2、双圆工程公司返还***北京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证;3、双圆工程公司支付***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52873.5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920元;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双圆工程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虽约定合同于2018年8月1日生效,但根据双圆工程公司提交的监理日志,其上显示***已于2018年7月29日在场工作,故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因双圆工程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已休2018年年休假,且认可***2019年年休假尚未休,故双圆工程公司应支付***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认定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返还北京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证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现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故双圆工程公司应返还***北京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证。
关于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对于***主张的加班情况不予采纳,具体理由论述如下:1、双圆工程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对此虽不予认可,但其提交的员工手册中也有对加班审批程序的明确规定。2、***提交的工作日记显示其在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月27日、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9月17日、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7日期间几乎处于每日无休且均工作至深夜11:30左右,这明显超出自然人的正常生理承受范围。3、***在关联案件仲裁庭审中陈述其每次会休息3-5天与其在本案中陈述的从不休息存在明显矛盾。4、吴某到庭证实,其新的执业印章于2019年6月21日领取,***工作日志上的盖章并非其加盖。***未对其2019年6月21日之前的工作日记已加盖吴某印章作出合理解释;5、双圆工程公司提交监理日志及彭哈滨的工作日记原件中虽在部分法定节假日记载有工作内容,但吴某对此解释为值班并非加班,且公司会延长春节假期予以补偿。综上,本院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认为***对其陈述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主张的加班情况不予认可,并对双圆工程公司要求不支付***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休息日加班费部分,双圆工程公司认可***每月存在4天加班,对此已按照每日200元发放了相应的加班工资。但是在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面,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双圆工程公司发放的数额不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也低于***应得的数额,对此双圆工程公司应予补发。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298.85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北京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证;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12932.41元;
四、原告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920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