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22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二条甲1号月坛理想大厦225室。
法定代表人:高玉亭,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46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第二次仲裁开始就属于重复起诉,但是同时取得了新证据,即证人总监吴文杰的证言。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24人,实际监理部就8人,且总监吴文杰在相关案件庭审时,已经承认只有8人,有庭审笔录为证。工作多人手少只能加班加点,存在延时加班是必然的。(二)个人举证加班太难,总监吴文杰总算是承认***有延时加班了,同时也就相当于认可***监理日志记载夜间加班,总监吴文杰每日志上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这是新证据的突破口,应该给付延时加班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明,***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此前已经由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4614号裁决处理完毕,***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案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该案仲裁裁决对***已经生效。***在本案仲裁前置程序中提出与前案重复的请求,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本案仲裁裁决,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驳回***的申请。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裁定驳回***在本案中的起诉,并无不当。***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裁定,本院不予采信。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史利晖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