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洮唐源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4民初418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临洮唐源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滨河西路唐源香泉售楼中心A1栋。
法定代表人:高家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东,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福,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道南花园路黄家庵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临洮唐源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临洮唐源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临洮唐源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被告(反诉原告)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反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临洮唐源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二、准许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1098元,减半收取计10549元,由临洮唐源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445元,减半收取计20222.5元,由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军生
审 判 员 郭 霞
审 判 员 师亚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晓菊
书 记 员 董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