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442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洮唐源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MA725T9Q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洮唐源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补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限定的时间内(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已收案件受理费22976元,按照一半退还**11488元,另一半11488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