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02民初16153号
原告:安徽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万方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6862405G(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宾宾,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阜阳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97783566(1-1)。
原告安徽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