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1民初351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涡南镇双庙集北边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397969177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28号万方广场A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6862405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皖1621民初351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涡阳县南侧房产(证号:皖涡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第二项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涡阳县南侧房产(证号:皖涡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