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元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三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元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181民初2465号
原告芜湖市三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天元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市三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道进、被告安徽省天元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军、谭启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将与被告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但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被告前已经要求被告不得向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故原告以受让得到的债权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承建巢湖市苏湾镇2017年危桥改造工程于2017年11月2日与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一份。后经结算,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共向被告供应混凝土价值为1421690.99元,被告给付了货款1290000元。后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2019年12月31日,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制作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庭审中,被告认可于2020年6月5日收到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 另查明,2019年7月30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向被告发出通知书,要求被告在2400000元数额内,不得向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清偿。
驳回原告的全部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芜湖市三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志刚
书记员  左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