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元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阜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元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02民初7805号
原告阜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天元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阜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4元减半收取3127元,保全费2170元,原告阜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胡平
书记员  王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