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91民初512号
原告:CHINALBERTCHIN—CHUN(中文名钦智群),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美国籍,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工作许可证号:05113061967092701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依(系钦智群妻子),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素钗,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美科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韩村北路街道办事处朝阳北大街**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551897491U。
法定代表人:张军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月龙,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裕华东路**慈阁广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55475645Q。
法定代表人:杨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先天下广场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会信用代码:911306055576653844。
主要负责人:曹敏,该分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CHINALBERTCHIN—CHUN(以下称呼其中文名钦智群)与被告保定市美科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科数码公司)、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先天下广场分公司(以下简称北国先天下分公司)、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国商城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钦智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素钗、许家依,被告美科数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军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月龙,被告北国商城公司与北国先天下分公司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钦智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美科数码公司、北国先天下分公司及北国商城公司赔偿钦智群医疗费54656.41元、护理费3696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误工费97839.27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鉴定费1435.8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192927.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日近20时许,钦智群在北国先天下分公司看到一家卖计算机和VR游戏设备的卖家(美科数码公司)可体验VR游戏。钦智群便在卖家由工作人员开启的滑雪游戏中体验滑雪,滑行时突然前方出现了一块儿很大的石头,钦智群下意识躲避时,致使整个身体摔倒在地,后被送至保定市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肩部外伤,左肩胛骨骨折”,并于10月3日住院治疗。10月16日钦智群出院后需继续进行治疗,一年或一年半后视骨折愈合情况进行第二次取出内固定物手术治疗。钦智群受伤后曾找美科数码公司、北国先天下分公司、北国商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美科数码公司向钦智群提供了VR游戏体验服务,在事故发生时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对钦智群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然而美科数码公司并未履行其义务,具体义务为体验前没有告知应注意的事项,体验时没有人员保护,在体验区域的地面没有覆盖安全地垫。VR游戏借助设备把人带入虚拟世界,在虚拟世界人的意识如亲临其境,美科数码公司给钦智群提供的滑雪游戏正是在滑行中迎面突现的大石头情节设置,使钦智群信以为真,遇此情景紧迫之下避闪摔倒在地致肩胛骨摔伤、嘴、鼻子被划破。钦智群是美籍华人,就职于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该公司国际贸易部销售总监,负责该公司在全球的销售。北国先天下分公司、北国商城公司作为大型综合商城和事发场地的所有人、管理者、监督者,美科数码公司作为提供VR游戏体验的卖家,未尽到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致钦智群摔伤,依法应对钦智群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美科数码公司辩称,对钦智群摔伤的客观事实认可,但美科数码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钦智群是主动免费体验的,美科数码公司没有约请钦智群进行体验;美科数码公司提供的滑雪虚拟设备本身对人体不会产生任何伤害,营业场地平整,干净,整洁,没有水渍、油渍或者凹凸不平的情况,完全符合安全保障义务;钦智群在体验前知道是虚拟的滑雪,体验本身不会造成任何伤害,钦智群在自己体验前还自行决定让自己的儿子体验了一下,这说明钦智群是在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后才主动免费体验的;从钦智群的诉讼中可知,钦智群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的摔伤,与美科数码公司提供的设备和场地无关,钦智群“摔”的这种原因已经超出了商家的预料范围,也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既然钦智群“摔”这一行为和美科数码公司无关,钦智群“摔”导致的损害后果与美科数码公司没有因果关系,亦不应承担责任。
北国商城公司、北国先天下分公司的答辩意见同美科数码公司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美科数码公司、北国商城公司、北国先天下分公司是否应赔偿钦智群各项损失共计192927.48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钦智群提交的其美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后附的人员制证信息,美科数码公司及北国先天下分公司的工商信息,录音录像,微信记录,美科数码公司及北国先天下分公司经营场所照片,钦智群左肩胛骨骨折照片,钦智群保定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保定市呼必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护理费票据、护理合同书,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钦智群银行交易明细,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美科数码公司提交的事故发生时的视频、许家依与美科数码公司员工翟明的微信记录;北国先天下分公司提交的视频资料;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钦智群提交的证据。
1、钦智群2017年4月13日与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该公司出具的证明、说明,美科数码公司、北国商城公司、北国先天下分公司不认可,认为应提交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证明没有时间和单位负责人签字,钦智群应当其提交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而不是提交单位证明;银行流水与误工证明相互矛盾足以说明没有产生误工损失。经审查认为,美科数码公司、北国商城公司、北国先天下分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上述证据之间、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依法应予认定。
2、鉴定费票据,美科数码公司、北国商城公司、北国先天下分公司称因鉴定申请不合理,故鉴定费也不属于合理费用。经审查认为,相关鉴定报告由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费票据亦由该鉴定中心出具,美科数码公司、北国商城公司、北国先天下分公司无证据否认上述票据的真实性,对上述票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定。
二、美科数码公司提交的证据。
说明书,美科数码公司称系钦智群体验设备的说明书,是从设备包装箱里找的。钦智群不认可其真实性、关联性,称这是VR设备说明书,VR设备是VR游戏体验的硬件,VR游戏的内容是VR游戏体验的软件,VR游戏体验只有软件通过硬件才能够体验VR游戏,因此说这个说明书与VR游戏体验的安全说明书不是一回事。经审查认为,钦智群的质证意见实际属于认可美科数码公司提交的说明书系VR设备说明书,因此对上述说明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北国先天下分公司系北国商城公司的下属分公司,美科数码公司在北国先天下分公司内有一经营场所,美科数码公司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包括:“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办公设备、家用电器、机房空调、通讯终端设备、电子产品、玩具批发、零售,软件开发;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摄影扩印服务”。2019年10月2日晚8时许,钦智群在北国先天下分公司内美科数码公司经营场所免费体验VR滑雪游戏中摔倒在地,其述称系因在游戏中滑行时突然前方出现了一块儿很大的石头,下意识躲避时导致摔倒。钦智群受伤后当日被送往保定市中心医院门诊救治,2019年10月2日保定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左肩部外伤;左肩胛骨骨折。建议住院治疗”。钦智群于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6日在保定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3天,其住院病案首页与保定市中心医院2019年10月16日诊断证明书均载明“1、左侧肩胛骨骨折;2、2型糖尿病可能性大”。保定市中心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票据载明:钦智群共支付医疗费54656.41元。2020年4月22日,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保法医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0480号关于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意见书及关于后期医疗费评定意见书,对钦智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期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误工期为90-120日、护理期为30-60日、营养期为30-60日,所需后期医疗费18000元。该次鉴定钦智群支付鉴定费1435.8元。
另查明,钦智群为美国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CHINALBERTCHIN—CHUN(钦智群)系我公司外籍员工,月收入人民币叁万叁仟元,在2019年10月2日因摔伤,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公司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停发了其工资”。2020年5月11日,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载明“我公司员工CHINALBERTCHIN—CHUN2019年10月共休年休假19天”。钦智群华夏银行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载明,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其转款的用途摘要包括“报销、还款、工资”,2019年8月9日“柜台代发工资”33128.80元,2019年9月10日“柜台代发工资”32491.95元,2019年10月10日“柜台代发工资”32491.95元,2019年11月8日“柜台代发工资”31508.25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4日未见向钦智群发放工资的交易明细。钦智群住院期间与保定市呼必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及田维碧签订护理合同书,约定自2019年10月3日起由该家政公司指派田维碧在保定市中心医院对钦智群进行护理,每日工资240元。2019年10月16日保定市呼必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为钦智群出具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护理费3696元。
美科数码公司提交的钦智群体验的VR设备说明书载明“请在使用本产品之前阅读以下警告和信息,并遵循所有的产品和操作指南,未遵循这些指南可能会造成身体伤害、触电、火灾和其他伤害:确保您能安全使用本产品;使用本产品时,确保您周围的区域保持安全;请注意数据线和连接线;请小心操控手柄;感光癫痫;重复性应急损伤;身心影响;听力受损;无线电射频干扰;避免过度使用;若您有任何不适请停止使用”。
庭审中,美科数码公司陈述厂家说体验游戏时地面要平整不能有水渍。该设备是站着体验,不需要保护措施。钦智群体验时工作人员一直站在旁边。
钦智群陈述其原来没有体验过类似游戏,现实中钦智群不会滑雪。钦智群体验前美科数码公司没有告知任何注意事项,体验时也没有任何保护。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事故发生时系钦智群免费体验美科数码公司的VR设备中的游戏,故钦智群并不是消费者。
其次,美科数码公司提供的钦智群体验的VR设备说明书载明的内容使用该设备时应确保周围区域安全,且该设备的使用应遵循所有的产品和操作指南,未遵循这些指南可能会造成身体伤害。美科数码公司在组织VR设备的免费体验时,应确保场地安全并告知体验者体验时存在的风险。美科数码公司庭审中陈述说体验游戏时不需要保护措施侧面印证该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合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美科数码公司应当在本案中承担适当的侵权责任。美科数码公司是本案中VR设备免费体验的组织者,其发生本案事故时的经营场所位于北国先天下分公司,北国先天下分公司对美科数码公司在该分公司经营场所内负有管理义务,但北国先天下分公司系北国商城公司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因此,北国商城公司应作为美科数码公司的管理人与美科数码公司连带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钦智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自我防范及保护意识。钦智群称不会滑雪,其自述“是在游戏滑行中迎面突现的大石头情节设置使钦智群信以为真,遇此情景紧迫之下避闪摔倒在地”,该游戏中是否有突现的大石头情节设置不属于美科数码公司在本案事故的发生中具有过错的事实,钦智群作为不会滑雪的成年人,低估在体验如身临其境的VR滑雪游戏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对可能会产生的风险未产生相关的认知和避让能力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钦智群亦无证据证实美科数码公司提供的体验场所不安全,因此本案事件的发生钦智群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美科数码公司承担30%的责任,北国商城公司对美科数码公司承担的30%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关于钦智群的具体损失如下:
1、钦智群的医疗费,依据保定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认定为54656.41元;二次手术费依据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的后期医疗费评定结论认定为18000元。
2、钦智群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月工资为(33128.80元+32491.95元+32491.95元)/3个月=32704.23元左右,其银行明细和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均证实有三个月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评定钦智群的误工期为误工期为90-120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钦智群误工费应为32704.23元/月×3个月(90天)=98112.69元,因钦智群在诉求中主张误工费为97839.27元,因此认定本案中钦智群误工费数额为97839.27元。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钦智群住院期间由由田维碧进行护理并支付护理费3696元,故钦智群的护理费认定为3696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本案钦智群住院13天,其伙食补助费认定为100元/天×13天=1300元。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评定营养期为30-60日,钦智群主张其营养费按50元/天标准并无不当,故对钦智群的营养费酌定为50元/天×45天=2250元。
6、本案中钦智群因体验VR游戏造成左肩胛骨骨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酌情确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7、钦智群主张的鉴定费1435.8元系为查清本案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认定钦智群的损失为:1、医疗费54656.41元,二次手术费18000元;2、误工费97839.27元;3、护理费3696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5、营养费225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7、鉴定费1435.8元,以上合计180177.48元,美科数码公司应承担30%赔偿责任即54053.24元,北国商城公司应对该54053.24元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美科数码公司应赔偿钦智群各种损失54053.24元,北国商城公司应对该54053.24元承担连带责任,北国先天下分公司作为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北国商城公司分支机构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追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定市美科数码有限公司赔偿CHINALBERTCHIN—CHUN(钦智群)各项损失共计54053.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先天下广场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CHINALBERTCHIN—CHUN(钦智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9元,由CHINALBERTCHIN—CHUN(钦智群)负担1497元,由保定市美科数码有限公司、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西城支行,开户账号:10×××07。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请在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上注明各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一审裁判文书案号,并将该银行转账凭证原件递交我院案件承办人员或书记员,由当事人自行复印、保存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审判员 谷 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