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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先天下广场分公司、保定市美科数码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民初10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美籍华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号:05113061967092701X。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素钗,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先天下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576653844。
法定代表人:曹敏。
被告:保定市美科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朝阳北大街99号万博广场五层G50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551897491U。
法定代表人:张军霞。
***与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先天下广场分公司、保定市美科数码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6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韩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