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与新华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4月2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通泰公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志尧。
被执行人:李志尧,男性,1962年2月1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关于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通泰公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志尧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卫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平顶山市通泰公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志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1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3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小额银行存款共计2100元本院予以冻结扣划发放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尹俊岐有公积金10400元本院予以冻结扣划发放申请人。
3.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二套位于1.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东段南侧凤凰小区6号楼西单元6层6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2.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东段南侧凤凰小区6号楼西单元6层6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套本院予以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至2024年7月20日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2500元,本案债权尚余1375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通泰公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志尧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人可以聘请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聚海
审 判 员  薛 霞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