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2执143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叶县夏李乡孙庵社区北3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56K2K2Q。
法定代表人:马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夏李乡孙庵社区8号楼1单元1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66FCN8W。
法定代表人:陈红伟,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422执143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佩佩
审判员 郑艳申
审判员 银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明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