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民初54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对原告***与被告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923民初57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书编号“(2021)湘0923民初574号”补正为“(2021)湘0923民初542号”。
审判员 曹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碧成
书记员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