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民初543号
原告:**,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赛龙,桃江县方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伟,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文,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晓闻
书记员熊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