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民初574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赛龙,桃江县方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底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伟,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被告单位办公室主任,住平底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文,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碧成
书记员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