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868号
原告:***,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岗,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5667810N。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董事长。
被告:***,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炳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