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宁某某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3062号
原告:宁***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9433731XE,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IBI育成中心二期10号5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国辰,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世刚,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琼,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2XK1C,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高堆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辜礼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祥瑜,女,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四川省德格县人,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勇,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原告宁***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2476.00元,减半收取1238.00元,由原告宁***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志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