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郡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扬州恒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24民初855号
原告河北郡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扬州恒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生平,扬州市江都区仁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郡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扬州恒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郡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银萍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朝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