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盈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卓盈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超级车库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4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卓盈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6号东方第一城御景苑S1#2#S2#SC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5471775A(1—1)。
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超级车库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七路388号阜骏二手车A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HMM20U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卓盈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超级车库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27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30日以(2021)皖1202执4545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安徽超级车库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开发区不动产,该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限。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