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巴克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7民初93号 原告:广州市巴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假日北街5号9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020457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珠江国际城国际城大道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3298267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303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媛媛,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巴克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作“被告一”)、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作“被告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媛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活动费395505元及违约金(违约**16820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21年3月1日的违约金为2104.65元,再以39550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24日的违约金为39293.4元,以上违约金暂合计为41398.05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变更第一项请求为: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活动费395505元及违约金(2020年10月服务费违约**16820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020年11月、12月服务费违约**22730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2020年从化商务区年度营销活动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一开发的位于从化商务区的珠***花园提供活动策划、执行、其他有关的活动服务,服务期限自2020年9月1月-2020年12月31日止。活动期限内,原告按照被告一的需求,为该项目策划相关的活动,以便促进楼盘销售,回馈业主。在服务期间,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经过双方结算验收,2020年9月产生活动费46549元,2020年10月产生活动费168203元,2020年11月产生活动费99513元,2020年12月产生活动费127789元。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仅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9月的活动费46549元,2020年10月、11月、12月的活动费合计395505元未付,被告一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属于严重违约,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合同约定的每日0.1‰的违约金明显低于对应期间的同期贷款利率,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更加无法体现对被告违约行为的处罚,故恳请贵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被告一的股东为被告二(90%)及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10%),而被告二又是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100%),即相当于被告二100%持股了被告一,则被告一应当视为一人有限公司,在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情况下,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至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一辩称:1.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而非按照原告所主张的计算标准。2.被告一与被告二为各自独立的公司,被告一有两个股东,并非一人公司,且从被告一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看出,被告一和被告二为各自财产独立的公司,不存在人员和财产混同的情形。 被告二辩称:原告与被告从化江珠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应由从化珠江公司承担,与我司无关。我司虽为从化珠江公司的股东,但仅持股90%,两公司是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存在财产混同、人员混同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6日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被告一的成立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有两个股东,分别为被告二以及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有一个股东,为被告二。 2020年9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一(甲方)签署了《2020年从化商务区年度营销活动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开发的位于从化商务区的珠***花园提供活动策划、执行、其他有关的活动服务,服务期限自2020年9月1月-2020年12月31日止;甲方以月结的形式进行费用支付,乙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申请结算,乙方提供上月结算明细表,甲方在收到结算明细表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书面确认后4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月费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付款;若乙方全面实际履行其义务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 活动期限内,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一提供服务。双方经结算验收,2020年9月-12月产生活动费分别为46549元、168203元、99513元、127789元,其中9月、10月的结算书面确认时间2020年12月4日,11月、12月的结算书面确认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被告一在2021年10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9月的活动费46549元,2020年10月、11月、12月的活动费合计395505元未付。 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开具168203元的发票、于2021年3月1日开具227302元的发票并交付被告一。被告一确认已收到发票及未付金额395505元,但认为双方曾沟通协商过拿车位抵扣服务费,故不同意计算期间的违约金,仅同意自原告起诉日起计算违约金。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一签订《2020年从化商务区年度营销活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一确认未支付原告2020年10月、11月、12月产生的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一支付尚欠服务费395505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一未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其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应按每日0.1‰计算;关于违约金起算日,合同约定“被告一应以月结形式进行费用支付,原告于每月5日前向被告一申请结算,被告一在收到结算明细表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4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上月费用”,2020年10月的结算书面确认时间2020年12月4日,11月、12月的结算书面确认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原告请求2020年10月服务费168203元的违约金自2021年2月2日起算,2020年11月、12月服务费227302元的违约金自2021年4月5日起算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二的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一有两个股东,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请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巴克广告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1月、12月服务费合计395505元及违约金(2020年10月服务费违约**16820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按每日0.1‰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020年11月、12月服务费违约**22730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5日起按每日0.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巴克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27元、保全费2705元,由被告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欧阳燕桃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 晓 颖 附件 自动履行告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履行义务人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户名 广州市巴克广告有限公司 账号 66XXX71 开户行 中国银行广州矿泉支行 履行义务人将确定的应付款汇入上述指定收款账户时,可以附页摘要或用途形式备注生效判决的案号及款项性质。 若履行义务人未按照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将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法对履行义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