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2号2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6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民初59号民事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803号民事判决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有利于案件执行,宜将本案指定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民初59号民事判决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