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上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上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申20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93年8月22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上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中港路206号中药材市场二期一幢15号、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上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9民终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生效后**找到了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4月26日的工作照片(或者说按照公司考勤规定的考勤照片),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2.上东公司与**仅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二审判决认定转正申请表注明了符合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和义务,但第二页**从未收到也不知情。二审判决认为该方式已维护了**的合法权益,但上东公司未足额缴纳**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3.一、二审未要求上东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上东公司未提供也未承担不利后果。上东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二审判决支持上东公司关于**上班时间自由、自行选休的说法不当。4.《玉州区仁东镇鹏垌村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基地蔬菜服务番茄结算书》该鉴定意见未有农业局相关印章,且没有相关检测依据报告,可能存在虚假鉴定。二审时**提供的照片证明番茄的死亡是由上东公司后续安排的管理人员管理不当导致的。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判令上东公司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33500元;3.判令上东公司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的加班费17072元;4.判令上东公司支付**2020年3月欠发的工资500元;5.判令上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000元;6.判令上东公司支付**2020年1月份项目奖金5000元;7.判令上东公司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求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2019年9月30日,以**申请、上东公司批复的方式形成的新员工转正申请表,标明了合同期限、工资约定和权利义务,该表具备了劳动合同实质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是否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请求上东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5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由于**在仲裁程序中未请求上东公司支付社保和公积金,该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其次,结合****工作员身份和工作性质,**未提供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其曾经和上东公司主张过加班费用的相关证据,其提供的照片不能认定存在加班的情形。一、二审法院对其加班费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后,上东公司提供《玉州区仁东镇鹏垌村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基地蔬菜服务番茄结算书》载明2020年4月28日由上东公司以及玉林市玉州区扶贫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两部门申请第三方(玉州区农业局土肥站、种子站、**站技术人员)对地块二番茄种植失败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番茄感染疫病导致种植失败原因有两个:①**前期防护不及时;②天气原因,气候变化大不利于番茄生长。**作为**技术员应对**前期防护不及时负主要责任,其工作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未能提供证明该鉴定意见虚假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鉴定意见无法律效力。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请求上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无不当。 一、二审判决已经支持**关于上东公司应向其支付2020年3月欠发的工资500元和2020年1月份项目奖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上东公司也未申请再审,**的该项再审申请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家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茹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