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轨道交通集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轨道交通集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6286号

原告: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83363840。

法定代表人:吴荣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川(特别授权代理),济南槐荫振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44693。

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特别授权代理),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司法清欠部职员,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轨道交通集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3ND72U。

法定代表人:陈思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新明、王珣(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轨道交通集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晓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彩霞书记员韩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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