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轨道交通集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12099号
原告: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83363840。
法定代表人:吴荣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川(特别授权代理),济南槐荫振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44693。
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化(特别授权代理),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司法清欠部职员,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济南轨道交通集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3ND72U。
法定代表人:陈思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新明、王珣(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伦公司)与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建工)、济南轨道交通集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轨道交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凯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川、被告济南建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化,被告济南轨道交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凯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济南建工、被告济南轨道交通支付工程材料物资防水卷材款1490110元及利息200000元;2.请求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济南轨道交通将裴家营、路家村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用房项目(新东站安置四区)工程三标段工程发包给济南建工,该工程由济南建工总承包。2019年7月26日,济南建工同江苏凯伦公司签订新东站安置四区三标段工程SBS防水卷材采购合同,济南建工在江苏凯伦公司处采购规格型号11型3mm、11型4mm、4mm耐根穿刺型SBS防水卷材合计防水卷材款4585610元,济南建工同江苏凯伦公司进行了结算。济南建工已支付江苏凯伦公司3095500元,济南建工仍欠江苏凯伦公司1490110元防水卷材款未支付,按合同约定应予以支付。济南轨道交通在未付济南建工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江苏凯伦公司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如所请。
济南建工辩称,江苏凯伦公司所诉的货款金额不属实,我公司与江苏凯伦公司之间尚未进行结算,对于欠款金额暂无法确定,对利息部分我公司不承担。对江苏凯伦公司所说的保全担保费,不是法律规定的诉讼费,也不是必然的支出,我公司不同意承担。
济南轨道交通辩称,江苏凯伦公司对济南轨道交通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理由如下:一、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凯伦公司亦不是实际施工人,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江苏凯伦公司无权要求济南轨道交通承担连带责任。且涉案工程尚未竣工,未达到结算条件,济南建工、济南轨道交通是否欠付工程款及欠付金额均不能确定,且济南建工存在多项违约行为,济南轨道交通不应付济南建工的工程款,江苏凯伦防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济南轨道交通的欠款事实,江苏凯伦公司主张济南轨道交通在欠付济南建工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江苏凯伦公司与济南轨道交通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江苏凯伦公司无权起诉济南轨道交通。三、济南建工存在着工期拖延等违约情形,济南轨道交通有权追究济南建工的违约责任,济南轨道交通保留追究济南建工违约责任的权利。综上所述,江苏凯伦公司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定,2019年7月26日,江苏凯伦公司与济南建工签订《新东站安置四区三标段工程SBS防水卷材采购合同》,约定江苏凯伦公司为济南建工承接的新东站安置四区三标段工程提供防水卷材。经双方结算,江苏凯伦公司所供材料货款总计为4585610元,济南建工已付3095500元,尚有1490110元未付。江苏凯伦公司以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结算单为据,提起诉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要求济南建工支付货款14901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江苏凯伦公司主张以结算单出具的时间2021年3月16日为起算点计算利息无合同依据。江苏凯伦公司曾以与本案相同诉求起诉济南建工、济南轨道交通至本院,案号为(2021)鲁0112民初6286号,该案因江苏凯伦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裁定按江苏凯伦公司撤诉处理,该案中济南建工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故本院酌定济南建工支付利息,自2021年5月18日起,以149011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江苏凯伦公司主张因保全济南建工财产支付保全保险费2550元,并提供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份。本院经查询,江苏凯伦公司申请保全济南建工财产并未保全立案,故江苏凯伦公司支出的该费用不属于实现债权的必然和必要发生费用。济南轨道交通非江苏凯伦公司与济南建工采购合同的相对方,江苏凯伦公司要求济南轨道交通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490110元及利息(以149011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计10005元,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26元,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晓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彩霞书记员韩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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