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7136某某与江苏朗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7136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江苏朗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元丰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朗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