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13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玉山镇元丰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7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上诉人***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 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