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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某某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6民初4751号 原告:苏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合兴西路158号西面。 法定代表人:向喜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元丰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2333.46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变更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2333.46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由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为其制作加工包括厕纸机、小便斗模具及塑胶产品,上述产品原告均已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未能按约向原告结付全部应付货款,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并发函催告,但被告至今仍未予以支付。 被告***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尚欠原告货款172333.46元,希望可以分期支付并在今年年底付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由法院依法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采购厕纸机,并由原告为被告定作小便斗模具。其中:1、原、被告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塑胶采购合同1份,其中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作小便斗模具,价款为110000元,预付款20000元,余款90000元分摊到后续产品价格中,分摊数量为50000套,每套1.8元,模具费分摊期限为12个月,被告必须在该期间下足50000套订单,如没有下足50000套不足部分的模具费用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过完期限后订单不再抵扣模具费;2、原、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采购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厕纸机4850套,总价款为420737.5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70000元,提货一周内付款80%,余20%一个月内清洁,分两次提货;3、原、被告于2020年12月14日再次签订采购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厕纸机3200套,总价款为287200元,付款方式:预付款80%,在货物出货后30天后无质量问题结算剩余20%货款。庭审中,针对小便斗模具款,原告称被告下订单数量不足50000套,具体数量双方已经对账。被告称具体下了多少订单不清楚,其出货数量为2000多套。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发生业务往来。后双方就所发生业务往来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模具款合计人民币172333.46元。 另查明,原告委托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17向被告寄送律师函,催要所欠款项。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定货合同书、塑胶采购合同、发票、发票回执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催款函、邮寄凭据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货物并交付模具,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被告经对账确认尚欠原告172333.46元,并表示愿意付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上述款项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72333.4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能及时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现原告主***损失以172333.4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合理有据,应予以支持,但计算标准本院酌定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72333.46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4元,财产保全费1632元,合计人民币3506元,由被告***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鲁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