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与九江中冶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429执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高能金域名都******,组织机构代码66746376-7。
法定代表人蒋晓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九江中冶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住所地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区码67798783-9。
法定代表人钱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湖民一初字第133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九江中冶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16年9月6日本院依据(2016)赣0429执51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九江中冶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3617.30元,现被执行人九江中冶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九江中冶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曹 钧
审 判 员  沈筱瑜
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红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