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民初15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生,会昌县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63767K。
法定代表人:蒋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会昌县庄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昌县庄口镇兴赣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350147098706。
负责人:王荣波,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会昌县庄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庄口镇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锦祎
人民陪审员 何仙发
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