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与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昌县庄口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民初160号
原告:**有,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生,会昌县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63767K。
法定代表人:蒋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会昌县庄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昌县庄口镇兴赣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350147098706。
负责人:王荣波,该镇镇长。
原告**有与被告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会昌县庄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庄口镇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有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 判 长  刘锦祎
人民陪审员  何仙发
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