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1民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友华,江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年,江西省横峰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金,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原审被告:张金贵,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忠,江西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江西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2977号绿地新都会38#商业楼702室(第7层),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63767K。
法定代表人:蒋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学金、原审被告张金贵、江西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16)赣125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5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晓斌
审判员  付 强
审判员  范全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