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3民初2423号
原告:平昌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信义大道中岭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3008846350U。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四川省平昌县亿众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信义大道金色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8RG6D0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锡尼镇阿斯汉南路第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40134987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6栋10楼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GW1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交通运输局诉被告四川省平昌县亿众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平昌县交通运输局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平昌县交通运输局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递交受理费减、免、缓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冉 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