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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执9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勒腾席热镇。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职工。 被执行人:**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锡尼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韬,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证处作出的(2022)***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申请法院执行欠付借款本息147571082.1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我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收益类保险、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25套房产;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查封房产与(2022)内0627执948号案件中查封房产属同一抵押房产,且上述房产已在(2022)内0627执948号案件评估拍卖中,故本案暂无需处置上述财产。4、我院在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上述执行措施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有借款147571082.1元及相关利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费214971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