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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企置业有限公司、**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02执保95号 申请人:四川富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内蒙古律师。 被申请人:**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四川富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22]**字第0094号)过程中向我院提交保全申请函,申请人四川富企置业有限公司请求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胜区的土地及附属建筑。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2022年2月7日申请人将保所需材料向本院提交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胜区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胜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胜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胜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胜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六、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胜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七、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胜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