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工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合工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93号之一
原告:南京合工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陈吕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203号中豪五福天地B座1号楼18楼。
法定代表人:钟伟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合工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京合工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合工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合工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7元,减半收取计1743.5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13.5元,由原告南京合工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盛维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炳荣
书 记 员 邵蕊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