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4民初388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全椒县周杨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马厂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全椒县周杨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计9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