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龙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宜城街道小裴建材经营部、泰兴市龙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1980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宜城街道小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4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WU4R477。
经营者裴亚,女,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泰兴市龙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龙港村河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72788562B。
法定代表人曹裕祥。
被执行人曹裕祥,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泰州市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龙港村中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61754136A。
法定代表人宋祖良。
被执行人泰兴市源祥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龙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MMK6W3H。
法定代表人曹裕祥。
被执行人江苏源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龙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63269648G。
法定代表人曹裕祥。
被执行人江苏源祥丝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龙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NHMW49A。
法定代表人曹裕祥。
被执行人泰兴市源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283MA1NOM2P7A。
法定代表人曹裕祥。
被执行人泰兴市益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龙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283MA1N7YBU6M。
法定代表人曹裕祥。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宜城街道小裴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泰兴市龙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港公司)、曹裕祥、泰州市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公司)、泰兴市源祥花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祥花木公司)、江苏源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祥建材公司)、江苏源祥丝韵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祥丝韵公司)、泰兴市源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源祥合作社)、泰兴市益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益源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1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龙港公司、曹裕祥应向宜兴市宜城街道小裴建材经营部归还借款13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10224.45元;源祥建材公司、源祥花木公司、源祥丝韵公司对龙港公司、曹裕祥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龙港公司、曹裕祥上述第一项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锦泰公司、源祥合作社、益源合作社各承担六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诉讼费10636元,由宜兴市宜城街道小裴建材经营部负担405元,龙港公司、曹裕祥、源祥建材公司、源祥花木公司、源祥丝韵公司负担10231元(锦泰公司、源祥合作社、益源合作社对该付款义务中龙港公司、曹裕祥、源祥建材公司、源祥花木公司、源祥丝韵公司不能履行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因龙港公司、曹裕祥、源祥建材公司、源祥花木公司、源祥丝韵公司、锦泰公司、源祥合作社、益源合作社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宜城街道小裴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龙港公司、曹裕祥、源祥建材公司、源祥花木公司、源祥丝韵公司、锦泰公司、源祥合作社、益源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龙港公司、曹裕祥、源祥建材公司、源祥花木公司、源祥丝韵公司、锦泰公司、源祥合作社、益源合作社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2021年6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龙港公司、曹裕祥、源祥建材公司、源祥花木公司、源祥丝韵公司、锦泰公司、源祥合作社、益源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曹裕祥名下有车牌号为苏M××××、苏M1××××的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且被多案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处理,暂无法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龙港公司、曹裕祥、锦泰公司、源祥花木公司、源祥建材公司、源祥丝韵公司、源祥合作社、益源合作社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查明龙港公司、曹裕祥、锦泰公司、源祥花木公司、源祥建材公司、源祥丝韵公司、源祥合作社、益源合作社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
4、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龙港公司、曹裕祥、源祥建材公司、源祥花木公司、源祥丝韵公司、锦泰公司、源祥合作社、益源合作社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龙港公司、曹裕祥、锦泰公司、源祥花木公司、源祥建材公司、源祥丝韵公司、源祥合作社、益源合作社住所地泰兴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龙港公司、曹裕祥、锦泰公司、源祥花木公司、源祥建材公司、源祥丝韵公司、源祥合作社、益源合作社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查明龙港公司、曹裕祥、锦泰公司、源祥花木公司、源祥建材公司、源祥丝韵公司、源祥合作社、益源合作社名下无房产登记。
6、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裕祥、锦泰公司关联被执行案件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书面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750455.4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1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胡桢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