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执24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匡全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媛,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卓,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兴市龙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曹裕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曹裕祥,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源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曹裕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兴市源祥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曹裕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州市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宋祖良,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龙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曹裕祥、江苏源祥建材有限公司、泰兴市源祥花木有限公司、泰州市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8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一致同意以5764705.88元结清本次纠纷,此款被执行人泰兴市龙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保证自2020年6月起至2020年12月于每月5日前各偿还220000元,自2021年1月起至2021年6月于每月5日前各偿还350000元,自2021年7月起至2021年10月于每月5日前各偿还400000元,余款524705.88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曹裕祥、江苏源祥建材有限公司、泰兴市源祥花木有限公司、泰州市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因本次诉讼支出的诉讼财产保险费17500元,五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11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如上述五被执行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五被执行人所欠款项中未偿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曹裕祥名下的苏M×××××、苏M×××××汽车,查封期限两年。依法查封了泰兴市源祥花木有限公司位于泰兴市××××路西侧的树木。
2021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还款方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并申请不解除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8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鹏飞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国威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