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民初163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湖南民省资兴市。
被告:***,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冲口路50号西门岗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金生。
第三人: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阳安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续跃,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资兴市第一完全小学,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兴华路第180号。
法定代表人:樊杰,该校校长。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兴市第一完全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保全费330元,合计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江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明菲
书 记 员 何苇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