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晃智慧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227民初664号 原告:***,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侗族,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现住新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晃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冲口路50号西门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7228080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晃智慧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鱼市镇新晃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RX3DN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湖南晃源经济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部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晃智慧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晃智慧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7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