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佳源种苗有限公司

宜昌佳源种苗有限公司与湖北峡州碧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057号
原告宜昌佳源种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望开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秭归县茅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峡州碧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佳源种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峡州碧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宜昌佳源种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