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德州市润雪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7民初264号

原告德州市润雪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夏津县德百商贸城8—019号。

法定代表人:刘莉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和同,男,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夏津县。

被告***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夏津县苏留庄镇后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润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市润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润雪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润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志华

人民陪审员  张殿明

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牟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