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7民初264号
原告德州市润雪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夏津县德百商贸城8—019号。
法定代表人:刘莉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和同,男,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夏津县。
被告***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夏津县苏留庄镇后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润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市润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润雪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润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志华
人民陪审员 张殿明
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牟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