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雷胜辉、云南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01民初2991号
原告:***,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沾益县人,住曲靖市沾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11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云南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熙和名筑4幢2单元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P7HFY9W。
法定代表人:樊思,总经理。
被告:云南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幢11B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BF3E0C。
法定代表人:樊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南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云南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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