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程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中衡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3民初283号 原告:云南中衡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工业园区白水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MA6P5B7Y04。 法定代表人:谭思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大道55号6幢科研办公楼11层1106室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87XK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云南中衡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云南中衡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中衡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中衡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