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81民初291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11日生,**市人,现住云南省**市。
被告:云南仕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KROTJ3M。
法定代表人:顾明慧,联系。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市。
被告:云南云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N5LJQ78,
法定代表人:杨璐。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仕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明利
人民陪审员 陶记伟
人民陪审员 陶俊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彦